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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福建强达工贸有限公司,杨晓标,郑细妹,王小文,林红珍,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9664394-3。负责人黄辉,行长。被执行人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5780-4。法定代表人杨晓标。被执行人福建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757729-6。法定代表人王小文。被执行人杨晓标,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细妹,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小文,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红珍,女,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建忠,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福建强达工贸有限公司、杨晓标、郑细妹、王小文、林红珍、陈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