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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六合广旭加油站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六合广旭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河口六合广旭加油站。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口六合广旭加油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行审34号民事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来强审判员  张卫青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月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