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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叶超与唐欣、奚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叶超,唐欣,奚家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434号原告:倪叶超,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唐欣,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奚家诚,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叶超与被告唐欣、奚家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叶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叶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叶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德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