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龙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龙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460号原告: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兴小区3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504816966400648。法定代表人:曾齐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龙胜,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永安市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钭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