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东纸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1152867-2。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昌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镇钱岗村,组织机构代码:09443252-4。法定代表人:熊高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昌东纸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昌东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