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忠森与被执行人刘玉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森,刘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陆忠森,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玉武,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陆忠森与被执行人刘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21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忠森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诉讼费用及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