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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与吴柏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吴柏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487号原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地址:伊宁市巴彦岱镇基建队大众路口。经营者:吴明良,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伊宁市巴彦岱镇基建队大众路口。被告:吴柏年,男,40岁左右,汉族,个体,住霍城县。原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诉被告吴柏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成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吴明良汽配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