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陶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郏声龙。被执行人陶美云,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明政,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白赛珍,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东片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54884。法定代表人XX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05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陶美云、王明政、白赛珍、温岭市台谊果蔬专业合作社(2017)浙1081执52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赛珍有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中路239弄文化大厦1幢801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赛珍与他人共有的房地产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