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丽与崔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崔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许丽,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崔占明,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2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占明按判决书将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许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2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