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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新望与卞在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望,卞在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7民初1783号原告:林新望,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进,东方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在飞,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惟华(系被告卞在飞的父亲),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新望与被告卞在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新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新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林新望已预交),由原告林新望负担。审判员李婕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