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新望与卞在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望,卞在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7民初1783号原告:林新望,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进,东方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在飞,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惟华(系被告卞在飞的父亲),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新望与被告卞在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新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新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原告林新望已预交),由原告林新望负担。审判员李婕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先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