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民终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仲卿、金才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仲卿,金才禹,张守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仲卿,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才禹,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信,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66岁,汉族,住天台县。上诉人陈仲卿、金才禹因与被上诉人张守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仲卿、金才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