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李向阳、李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李向阳,李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565号原告:李德春,男,193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向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周,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与被告李向阳、被告李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