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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李向阳、李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李向阳,李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565号原告:李德春,男,193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向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周,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与被告李向阳、被告李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