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常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常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740号原告:唐某某,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常某某,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钱某某,女,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常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某、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46元,减半收取计4023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