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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永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恩平市永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1024号原告: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映春,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永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素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永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以被告恩平市永洪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恩平安益日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