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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陶冬霞与程洋、戴秋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冬霞,程洋,戴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陶冬霞,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程洋,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戴秋红,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行人程洋、戴秋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760元(含本金666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