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五印与高方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印,高方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456号原告:李五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高方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港城尚府7幢402室。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行政蜀街春光名苑小区1栋2-3号商服。负责人:吴成。委托代理人:何潮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印诉被告高方磊、镇江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五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五印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