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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金淑、李金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淑,李金柱,赵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383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李金淑,女,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李金柱,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赵闯,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金淑、李金柱、赵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