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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馨月诉长沙佳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月,长沙佳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月,女。被执行人长沙佳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路88号平和堂商厦大楼六楼。(组织机构代码:MA4L5N8E9)法定代表人张安文,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长沙佳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损失49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0元(以4956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受理费457元,执行费644元,合计5105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佳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10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