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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04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婷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蓝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