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刘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交通运输局,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甫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军,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刘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刘军应支付密山市交通运输局欠款407538元,并承担执行费60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密山市交通运输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