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汪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624号原告:汪舵,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UQFN9M(1-1)。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公司员工。原告汪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唐 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