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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汤海昌与蒯向阳、射阳县盛捷达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汤海昌,蒯向阳,射阳县盛捷达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纯健,沈加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再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海昌,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蒯向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审被告射阳县盛捷达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加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邹秀琴,职务不详。原审被告李纯健,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审第三人沈加新,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汤海昌因与被上诉人蒯向阳及原审被告射阳县盛捷达探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纯健、原审第三人沈加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再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海昌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海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