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兴民、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兴民,杜涛,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吕兴民,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杜涛,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杰,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吕兴民与杜涛、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兴民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杜涛、李杰名下账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资金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淄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恢复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