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滨与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滨,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滨,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冰洁,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汇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54996.9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李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1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记员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