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夏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夏琳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中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钟蔚,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琳琳,女,生于1982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捷,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应追加施恒连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