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772号原告吴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北大庙村。法定代表人毛某,系董事长。被告廉某,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吴某与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