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梁平区双桂街道行政中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8008652230Y。负责人:王江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定虎,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工。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443917D。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平人社监罚〔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梁平人社监令〔201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的行政指令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1日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梁平人社监罚〔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梁平人社监令〔201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的行政指令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10日生效。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下的梁平人社监罚催告〔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进行催告,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梁平人社监罚〔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梁平人社监令〔201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的行政指令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梁平人社监罚〔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梁平人社监令〔2016〕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的行政指令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晴刚人民陪审员 曾直芬人民陪审员 王胜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