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魁、许秀芹与格日朝鲁苏木恩和敖包嘎查委员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魁,许秀芹,格日朝鲁苏木恩和敖包嘎查委员会,于永亮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527号原告:王魁,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许秀芹,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日朝鲁苏木恩和敖包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恩和敖包嘎查。法定代表人:吉林白拉,该村委会嘎查达。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龙,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燕,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于永亮,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魁、许秀芹诉被告格日朝鲁苏木恩和敖包嘎查委员会、第三人于永亮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魁、许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魁、许秀芹负担。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