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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994号原告:孙某,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巍笑,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