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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刘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刘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011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法定代表人:秦广民,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波,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海涛,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诉被告刘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工作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李栋才送达诉讼文书,未找到被告李栋才,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欣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