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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玉璋与王建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璋,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璋,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本院在执行马玉璋与王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建平返还申请人马玉璋代为偿还的借款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