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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中与李家招、林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915号原告:罗中,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富,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招,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林三凤,女,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罗中与被告李家招、林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罗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中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罗中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