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中与李家招、林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915号原告:罗中,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富,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招,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林三凤,女,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罗中与被告李家招、林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罗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中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罗中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