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71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彦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被告: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小红,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137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