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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71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彦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被告: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小红,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陕西渭南燕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137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娅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