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真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真诚典当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真诚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杰,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山店乡平天村赵洼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山县真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罗山县真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2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