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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香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赵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香兰,女,1962年10月24日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兰甲屯乡党金沟村二组150号。身份证号:210704196210247440。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连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辽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四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