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桂华与岳龙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华,岳龙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178号原告:张桂华,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岳龙龙,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99号。负责人:韩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公司职工。原告张桂华与被告岳龙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桂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原告张桂华负担。审判员 梁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