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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大力与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力,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大力,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大力与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规定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大力民间借贷纠纷款20215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大力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但该债权尚未执行回款,除此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32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