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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怀庭、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怀庭,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怀庭,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与敬梓路交叉口(丰乐大道2779号)。法定代表人:付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怀庭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