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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庭文与杨汉奎、邱惠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庭文,杨汉奎,邱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080号申请执行人胡庭文。被执行人杨汉奎。被执行人邱惠安。申请执行人胡庭文与被执行人杨汉奎、邱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汉奎、邱惠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庭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杨汉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为人民币2000元),邱惠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汉奎、邱惠安共人民币1730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