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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培松与冯卫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松,冯卫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57号原告:冯培松,男,1946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冯卫华,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冯培松与被告冯卫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冯培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培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