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培松与冯卫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培松,冯卫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57号原告:冯培松,男,1946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冯卫华,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冯培松与被告冯卫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冯培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培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