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褚小毛与沈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小毛,沈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4号原告:褚小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平,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沈文军,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褚小毛与被告沈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褚小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小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褚小毛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褚小毛负担。审 判 长 周���军审 判 员 闵 龙 翔人民陪审员 王 仪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