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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东明申请执行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明,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东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灌阳县人。住广西省灌阳县。被执行人: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旭雄。关于唐东明申请执行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东明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5800元,已执行到位158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市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维审判员  宋燕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