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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孔四钢、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四钢,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四钢,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公司总经理。孔四钢申请执行武汉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8月18日以(2017)鄂0113执3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2031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