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镇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兴隆庄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镇七家村四组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