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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史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镇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兴隆庄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镇七家村四组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喀左县兴隆庄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