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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崔华英与周丽华、何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英,周丽华,何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538号原告:崔华英,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周丽华,女,58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何永辉(被告周丽华丈夫),男,59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华英诉被告周丽华、何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华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华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崔华英负担。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