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富龙与付会明、李军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龙,付会明,李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龙,男性,,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付会明,男性,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李军燕,女性,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龙与被执行人付会明、李军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