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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富龙与付会明、李军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龙,付会明,李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龙,男性,,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付会明,男性,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李军燕,女性,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龙与被执行人付会明、李军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