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榆林同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赵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同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某,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同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同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赵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销。如知悉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凭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