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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平茂、蒋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茂,蒋娟兰,黄伟荣,胡双双,李建进,福建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39号申请人:李平茂,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鹰明,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蒋娟兰,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黄伟荣,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胡双双,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李建进,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申请人:福建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申请人李平茂诉被申请人蒋娟兰、黄伟荣、胡双双、李建进、福建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平茂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胡双双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X幢XXX室房产。案外人蔡鹰明愿以其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杜鹃新村XX幢XXX室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平茂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申请保全价值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且依照本院要求提供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全被申请人胡双双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XXX幢XXX室房产。二、查封案外人蔡鹰明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杜鹃新村XX幢X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李平茂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