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夏杰与被告康宁、刘晖、朱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杰,康宁,刘晖,朱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303号原告:夏杰被告:康宁。被告:刘晖。被告:朱瑞。原告夏杰与被告康宁、刘晖、朱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夏杰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