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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发勇、孙先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发勇,孙先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袁发勇,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孙先寿,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袁发勇与被执行人孙先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